摘要: 澳門政府計畫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並從昨天開始開展為期60天的公開諮詢。根據房屋局公佈的諮詢文本,新法將明確超收入戶和富戶的定義,連續4年被列為富戶家團便須退場。另外,新法也將參考香港的公屋管理方法,建議引入社屋管理扣分制度,對不遵守公共秩序等行為扣分,扣滿一定分數政府將會與之解除租約。
現行制度未對富戶做出界定
澳 門的公屋有兩大類型:社會房屋、經濟房屋。社屋以低廉租住形式向低收入、困難家庭提供,相當於廉租房。經屋以置業的形式,向收入不足買私人樓宇者提供,相 當於經濟適用房。現行的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運行逾五年,隨著社會、經濟環境急速發展,私人房屋租金飆升,加重低收入家團住屋負擔,民 間早有聲音希望檢討。
房屋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現行的制度,超收入的社會房屋租戶如連續3年超出收入上限,房屋局可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又或向該等租戶徵收雙倍租金;如連續2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房屋局可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又或向該等租戶徵收雙倍租金。
對此,澳門社會各界認為,為了讓公共資源得到更好的分配,讓有需要的人真正能租到社屋,應該對租戶中超出收入上限的富戶做出明確界定,並制定出一套明確的退場機制,避免出現諸如“開豪車住社屋情況”的出現。
列為富戶兩年後交雙倍租金
昨天,澳門房屋局公佈了《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的諮詢文本,從7月9日至9月6日進行為期60天的公眾諮詢,其間公眾可通過電郵、電話、傳真、網上填寫或郵寄方式向房屋局發表意見及建議。
按照諮詢文本的建議,把超出收入上限不足一倍定為超收入戶,超出一倍以上則為富戶。租戶被列作富戶2年後要交雙倍租金,交雙倍租金2年後,租戶必須退場,即持續被列為社屋富戶4年後便需退場。對於收入上限超出不足1倍的超收入戶,文本建議毋需退場。房屋局長楊錦華表示,有關修訂的目的,旨在推動經濟條件已持續穩定狀態的家團能夠自願退場,將社屋單位交回再行分配,予其他更有迫切居住需要的家團租住。
另外,現行的社屋租金制度是以家團每月收入劃分不同級別,按累進方式計算,符合社會的一般訴求。為使社屋更好地發揮解決經濟薄弱家團居住的作用,建議把超收入上限一倍的租金率,由現時22%調升至30%,推動富戶自願退場。
違規扣滿分將被解除租約
楊 錦華介紹,在社屋的管理方面,對於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使用樓宇內區域時不遵守相關的義務,比如向排水管傾倒造成堵塞、從露臺或窗口投擲垃圾、弄髒或毀壞共 同部分的設施等行為,現行的制度只能對違反的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科處一千五百元罰款。由於處罰較輕,對違規人士未能起到阻嚇作用。縱使累犯,亦不會導致解 除租約,除非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但這些行為亦難界定。
對此,新法建議參考香港的公屋管理方法,引入社屋管理扣分制度。政府可綜合現時社屋租戶的違規情況考慮,按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按在公共地方亂拋垃圾、聚賭、高空擲物、毀壞公共設施等厘定扣除分數,在一定年期內被扣分累計達一定份額,如30分或以上,當局有權解除租戶的社屋租賃合同。房屋局強調,扣分制側重完善使用社屋公共部分,希望推動租戶自我改善。
考慮到合理分配公共資源,解決弱勢家團的居住需要,諮詢文本建議,現行規定申請前三年內不得在澳門擁有物業的時間延長至五年,亦不得在澳門之外擁有物業。
數據
據澳門房屋局統計,截至2015年6月30日,共有11000多個家團租賃社屋,當中850多個家團超過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50多個家團超過收入上限一倍,即諮詢建議中所定義之富戶,其中8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2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須繳納雙倍租金,繳納的租金由6500多元至16900多元。另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有9個家團收入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自願退還社屋單位,當中有5個家團每月總收入連續2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
其他規定
放寬申請條件
由 於部分已退休長者因總資產淨值超過由補充法規訂定的限制,且收入低於《經濟房屋法》規定的下限,未能購買經屋,文本建議六十五歲或以上的純長者家團或個人 申請人,提升資產淨值限額一倍。對於已受惠四厘利息補貼制度、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團,文本建議對這些家團的申請資格限制予以放寬。另外已入住經 屋滿八年或十年的家團成員,隨著時間、家團的結構出現變化,同樣建議放寬。
增加評分因素
在申請評分方面,新法建議增加評分因素,包括家團代表與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或祖父母),或與殘疾的直系向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或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姐妹)共同申請;居住於由非牟利機構或政府提供的臨時居所。
每戶限養一狗
現 行法例僅規定,租戶不應在家中飼養體型或特性會騷擾鄰居及影響該樓宇衛生的動物,違反的將被處以罰款。諮詢文本則認為,罰款作用有限,為免影響環境衛生及 鄰居作息,建議禁止飼養狗只,又或限制每家團飼養一只狗,且租戶須事先獲得當局批准才能飼養。之前已飼養的狗只設過渡規定,也須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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